# UCabinet机柜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为FEB CLOUD CORE与“您”（委托方用户）就“UCabinet服务”的相关事项订立的有效合约，FEB CLOUD CORE提供UCabinet服务，您按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在接受本服务条款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如您未与FEB CLOUD CORE正式签署双方盖章文本协议而事实上接受了FEB CLOUD CORE提供的UCabinet服务，表示您与FEB CLOUD CORE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如双方盖章文本与本服务条款文本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双方盖章文本为准。**

FEB CLOUD CORE再次提示您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内容，特别需要您注意的条款将以加粗或其他醒目形式提示您注意。

**如您未满18周岁，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用户协议条款。**

### 1. 服务内容

本协议所称UCabinet服务指提供机柜（UCabinet）基础产品服务。

### 2. 服务开通

2.1您于控制台对线上UCabinet服务协议进行的同意或确认、提交UCabinet开电工单或使用UCabinet服务、服务费项的确认或支付，即明确表示您接受并愿遵守本协议约定委托FEB CLOUD CORE提供UCabinet服务，并向FEB CLOUD CORE支付服务费。

2.2 **UCabinet服务有效期自开通之日起1年。**若您在服务期满前30日未在控制台提起UCabniet资源关电工单或线下正式书面通知FEB CLOUD CORE执行关电的，则UCabinet资源服务期限自动顺延1年，以此类推。若您确定在某一具体UCabinet服务资源期限届满后不继续使用该UCabinet服务的，则应在该UCabinet服务期满前30日提起线上关电工单或书面通知乙方。

2.3 UCabinet服务资源完成开电即表示服务已经开通。UCabinet开电工单所列即为您向FEB CLOUD CORE委托的具体服务事项，您通过FEB CLOUD CORE指定服务入口提交开电工单申请UCabinet开电，经FEB CLOUD CORE确认后开通对应服务。若UCabinet开电工单无法通过线上服务入口申请开通服务的，您可通过线下向FEB CLOUD CORE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开通。

2.4您委托FEB CLOUD CORE提供UCabinet开电工单以外收费服务事项的，您与FEB CLOUD CORE可通过线下书面约定予以开通。

### 3. 服务费用和支付

3.1本协议项下 UCabinet服务费按照FEB CLOUD CORE最新机柜列表价执行，您可通过您的专属客户经理获取最新价格，如双方已签订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为准；如未另行签订协议的，以**您控制台账号内****UCabinet服务资源显示费用为准**。

3.2付款方式：UCabinet服务费用由您在UCabinet服务资源开电前一次性支付至FEB CLOUD CORE指定银行账户，或在您确认开通UCabinet服务并在服务资源开电前由FEB CLOUD CORE一次性通过您的托管服务账户扣费，通过托管服务账户扣费的，您应保证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本次UCabinet服务费用。

FEB CLOUD CORE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五角场支行

银行账号： 121909972010605

3.3您未按约定支付UCabinet服务费的，每迟延1日，应按应付服务费的千分之三向FEB CLOUD CORE支付损失赔偿金，并且，FEB CLOUD CORE有权暂停提供服务。您迟延支付超过30日的，FEB CLOUD CORE有权终止服务。服务终止后，您仍应支付应付服务费并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 4.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 FEB CLOUD CORE应在确认收到UCabinet服务费用后向您提供UCabinet开电工单描述的各项服务。

4.2您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利用FEB CLOUD CORE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活动。

4.3您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33号令的要求，提供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格证明材料、在您的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合法证明。如没有提供上述文件，FEB CLOUD CORE有权暂时不向您提供服务，直至您提供其资质证明。您保证其向FEB CLOUD CORE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保证在发生任何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FEB CLOUD CORE。

4.4您应当提供在企业注册地通信管理局办理的ICP经营许可证，如属非经营性网站或提供BBS服务的则应提供在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的备案表。**您及终端客户不得开展以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矿机、渲染、IPFS等。**如您违反本条约定，FEB CLOUD CORE有权暂不提供服务或终止本协议。您应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您或您的人员进入FEB CLOUD CORE IDC机房应当经过FEB CLOUD CORE确认，并保证遵守IDC机房各项制度与规定。原则上您或您的人员只允许进入您所委托的UCabinet服务所在区域，如确需进入其他区域，须经FEB CLOUD CORE允许，并应由FEB CLOUD CORE有关工作人员陪同。如因您或您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FEB CLOUD CORE或FEB CLOUD CORE客户设备损坏或运行中断的，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4.6 您及您的客户不得发送以下邮件：

（1）未经接收者许可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

（2）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信人、回信地址等发信方信息的邮件；

（3）违反其他ISP安全策略或服务条款的邮件。

（4）FEB CLOUD CORE在接到上述邮件受害人投诉后将告知您，您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上述邮件的发送。由此导致FEB CLOUD CORE遭受国内和国外诉讼、索赔及其他处罚的，您应赔偿FEB CLOUD CORE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7 FEB CLOUD CORE提供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的，您有权要求FEB CLOUD CORE在30日内进行整改，FEB CLOUD CORE应依约进行整改。

4.8 您有权监督FEB CLOUD CORE服务进程，但与UCabinet开电工单事项相关且须由您完成的工作，您应配合FEB CLOUD CORE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因此延误UCabinet服务开通的，FEB CLOUD CORE不承担责任。

4.9如果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您使用服务的某些行为被法院、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指令禁止时，FEB CLOUD CORE有权根据具体违法违规情况或相关部门的指令限制或终止您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10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您丧失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定资格，FEB CLOUD CORE有权依法终止您使用的全部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11 FEB CLOUD CORE因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您使用服务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您或您的联系人。因您提供的信息错误或联系人变更未及时通知FEB CLOUD CORE而造成延误的，FEB CLOUD CORE不承担责任。

4.12因电信运营商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主机的正常使用的，FEB CLOUD CORE不承担责任，但FEB CLOUD CORE需提前24小时通知您。

4.13FEB CLOUD CORE有权按约定向您收取UCabinet服务费。在您未预付服务费的情况下，有权不提供服务并要求您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您付清全部服务费或者承担全部责任前，FEB CLOUD CORE有权留置您因UCabinet服务托管或其他原因交付在FEB CLOUD CORE的全部财物。

4.14 UCabinet服务提供的电源标准为双路13 A或20A，或按照其他UCabinet标准供电。如您用电量超过UCabinet的电力标准，FEB CLOUD CORE有权要求您在限定时间内进行调整，并且保留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由于您用电量超过UCabinet服务电力标准而造成设备损坏或业务中断时，FEB CLOUD CORE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FEB CLOUD CORE或FEB CLOUD CORE其他客户造成损失的您应予以赔偿。

4.15 FEB CLOUD CORE向您提供值班电话，每天24小时受理您的故障申告。

4.16 本协议未约定的，双方参照线下签订的主协议“混合云框架服务协议”条款约定；本协议与主协议均未约定的，按照FEB CLOUD CORE官网相应规则执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 5. UCabinet服务提前终止

**鉴于服务的成本性和特殊性，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您提出提前终止全部（或部分）UCabinet服务，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FEB CLOUD CORE，并且向FEB CLOUD CORE支付提前终止的UCabinet服务剩余期间服务费用总额20%的损失赔偿。**

### 6. 委托方用户陈述和保证

6.1您保证有权或已获得充分的授权或资质签署本协议，且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6.2 如您无权或未获得充分授权签署本协议而使得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效的，您需赔偿因此给FEB CLOUD CORE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本协议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 7. 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保密信息”）。本保密义务在保密信息公开前，均有约束力。

### 8. 免责

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指任何超出您或FEB CLOUD CORE的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电信运营商主干封网、基础电信运营商主干网事故、计算机网络病毒、黑客攻击、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为、罢工、封锁或其他的劳资纠纷、全民性的秩序混乱、战争、自然灾害或区域性的紧急状态。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遇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的条款，双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协议内容或终止本协议，并且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9.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律。

9.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通过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杨浦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3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败诉方应当承担对方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

### 10. 通知

10.1如您变更送达地址、联系人或者联系人邮箱的，应提前书面通知FEB CLOUD CORE。如未书面通知FEB CLOUD CORE的，视为您的送达地址、联系人或者联系人邮箱未变更。

10.2您可通过控制台各类工单或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向FEB CLOUD CORE发送通知。FEB CLOUD CORE可通过控制台回复工单、平台公告或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向您发送通知。

10.3FEB CLOUD CORE以您在控制台录入的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或文件的，只要发送该通知邮件的，无论电子邮箱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接收、是否已经阅悉，均以电子邮件发出日为通知有效送达日。

### 11. 其他

11.1本协议经您勾选确认起生效，至您使用的UCabinet服务全部终止后失效；UCabinet服务期间本协议一直有效。您在使用UCabinet服务期间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的支付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